克里斯蒂安于 1766 年与乔治的妹妹、大不列颠的卡罗琳-玛蒂尔达结婚[13]
作者:admin | 分类:欧洲杯直播 | 浏览:42 | 日期:2024年03月12日《国王法》(丹麦语:Kongeloven)或 拉丁语:Lex Regia)(又称《1665 年丹麦王室法(Danish Royal Law of 1665)》[1])是丹麦和挪威分别于 1665 年至 1849 年和 1814 年期间颁布的专制主义宪法。它确立了完全的世袭制(长子继承制)和绝对君主制,并正式确立了国王的绝对权力,被认为是欧洲专制主义所有表现形式中最具主权的形式[2]。约翰森(Jens Chr. V. Johansen)断言,丹麦拥有欧洲范围最小的专制主义形式,"可被视为欧洲所有绝对君主制中最绝对的君主制"。
《国王法》共 40 条,分为七个主要章节。[12][13] 第 1 至第 7 条确定了王室的绝对权力,以下各条包含了有关国王的权力和监护、国王的即位和任命、王国的不可分割性、王子和公主、国王维护绝对君主制的义务以及继承的规定。
在丹麦,《国王法》于 1849 年被《丹麦王国宪法》(六月宪法Constitution of the Kingdom of Denmark (June constitution))所取代,但《国王法》中的两个条款仍然适用;[15][16] 首先是第 21 条,王子和公主的出国和结婚需要国王的许可。其次是第 25 条,根据该条规定,只有国王下令才能对有血缘关系的王子和公主提起刑事诉讼[14][17]。
《国王法》在国王加冕和任命仪式上朗读,但直到 1709 年才出版。目前有两份原件可供公众查阅:一份保存在丹麦国家档案馆,另一份保存在罗森博格城堡(均位于哥本哈根)[18]。丹麦和挪威的腓特烈三世,成为丹麦-挪威的第一位绝对君主。
1660 年,丹麦-挪威在丹麦-瑞典战争(第二次北方战争的一部分)中惨败给瑞典,此后,国王弗雷德里克三世在哥本哈根召开了王国等级会议(丹麦语:stænderforsamling),主要目的是重组王国的财政。布尔乔亚尤其认为贵族没有履行其责任(确保军队和王国的防卫),而这正是贵族享有特权的理由。 [6] 在这种紧张局势下,有关各种改革的谈判一直持续到 10 月初,但都没有结果。10月11日,国王下令关闭哥本哈根城门,任何人未经国王和市长允许不得离开。在哥本哈根市镇居民的强大压力下,并通过威胁可能会对丹麦贵族动用武力,各等级领主被说服 "同意 "将绝对权力移交给王室弗雷德里克三世[20]。
这部丹麦-挪威新宪法(lex fundamentalis)共 40 条,赋予国王绝对权力和所有主权权利,并确定了继承规则,它受到了当时欧洲政治思想的影响,尤其是让-博丹(Jean Bodin)和亨宁-阿尼撒乌斯(Henning Arnisaeus)的影响。
宪法讨论结束后,舒马赫重写了一式两份的新国王法。其中一份存放在枢密院档案馆(丹麦语:Gehejmearkivet),即国家档案馆(后为丹麦国家档案馆),另一份与国家王冠(克里斯蒂安四世和克里斯蒂安五世的王冠)和其他王冠礼服一起存放在罗森博格城堡。此外,舒马赫在该法律上的功劳非常大,这一点从他副署该法律的事实中就可以看出[22]。
《国王法》在腓特烈四世统治时期出版,通篇雕版印刷,皇家版本用红色天鹅绒装订,用金银线精心刺绣,中间有国王的徽章[23]。
从根本上说,《国王法》规定,国王应 "受到所有臣民的尊敬,被视为地球上最完美、最至高无上的人,凌驾于所有人类法律之上,[......]除了上帝之外,没有任何法官可以凌驾于他的个人之上"[24]。
丹麦皇家图书馆出版的《国王法》副本可在网上找到。
法律规定了丹麦绝对君主的三项主要职责:[26] 1.根据《奥格斯堡信条》(路德教),崇拜上帝保持王国(丹麦-挪威)不分裂。确保国王的权力不会衰落。
作为交换,国王被赋予了不受限制的权利,根据宪法,他只对上帝负责[26]。例如,他拥有不受限制的立法权和行政权,他可以宣战和媾和,并且是教会的领袖[18][27]。
以下为各章节主要内容序言——以 "Lex Regia,即至高无上的国王法 "为开头,宪法以 "一切最好的开端是从上帝开始 "为开头。序言提出了实行绝对君主制的论据。宪法条款和绝对权力——第1-7条——国王是人民的最高领袖和法官,除国王法本身和尊重财产权外,独立于所有法律。任何人建议修改法律都将被视为叛国罪。文件本身明确禁止任何修改。未成年君主的监护规则 ——第8-14条——14 岁的 国王被视为达到(法定)年龄。 如果国王过早去世,他本人可以管理监护权。如果他没有这样做,那么母亲就是国王的监护人,七位首席大臣都受其约束。如果母亲去世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履行摄政王的职责,则由年满 17 岁的下一位男性亲属代替她。关于国王登基和受膏的规定——第15-18条——国王不能承担任何义务或宣誓--"从他口中或以书面形式发出,因为他作为自由和不受束缚的唯一国王,不能受到臣民的约束"。国王成年后,应立即加冕和受膏,以 "尽快得到上帝的祝福和上帝强有力的帮助"。王国的不可分割性——第19条——丹麦和挪威的王国不应分割,因为 "理性和经验充分说明,统一和相互联系的力量(......)比分离和分散的 力量要强大 得多(......)。王子和有血缘关系的公主——第20-25条——规定国王与家庭成员的关系,例如,未经国王允许,居住在丹麦的家庭成员不得结婚(类似于英国的《王室婚姻法》)。该法还规定了王子的赡养费和抚养费。第 21 条和第 25 条至今仍然适用[16]。关于世袭继承的详细规定——第26-40条——《国王法》规定了一项宗亲继承法,只有在王室所有有权继承的宗亲--即使是最远的谱系--都灭绝之后,才允许宗亲(通过女性的关系)继承。只有当这种情况发生时,即整个王朝中再无其他祖先时,国王法才会赋予作为末代国王最亲近谱系关系的同族人(男性或女性)王位继承权。
1849 年《六月宪法》的后记废除了《国王法》,但第 27 至 40 条(关于继承)以及第 21 和 25 条(关于王储和王妃)除外。[30]同样,第 21 条关于国王允许王室成员结婚和旅行的规定仍然适用。
虽然《国王法》已被废除,但《丹麦宪法》中的许多国王特权都源于《国王法》。因此,有几项特权可以直接在《国王法》中找到[31]。国王克里斯蒂安七世,由于《国王法》的规定,他不能被宣布为精神失常。
丹麦克里斯蒂安七世于 1766 年登上丹麦王位,成为绝对君主。由于《国王法》中没有关于身体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规定,克里斯蒂安不能被正式视为精神失常,因为这种观点会构成 "亵渎"(丹麦语:Majestætsfornærmelse)。在克里斯蒂安的嫡亲堂兄、大不列颠的乔治三世精神疾病发作期间,英国的议会制度并没有遇到类似的问题。克里斯蒂安于 1766 年与乔治的妹妹、大不列颠的卡罗琳-玛蒂尔达结婚[13]。